《考试法》进入立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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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8:13 华商网-华商报 |
日前,教育部在《2005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推进《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千呼万唤的《考试法》又一次成为社会热点。 适用范围包括高考自考等 “2004年12月22日,国家教育部通过了由专家组提出的‘国家教育考试依法问题研究’课题。目前,《国家教育考试法》建议稿已经形成,现在已经进入立法阶段。”昨日,《教育考试法》立法课题研究组核心成员谭宗泽接受记者采访。 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刘光复呼吁为抵制考试作弊立法。事实上,关于《考试法》的立法准备工作早在两年前就开始了。到现在,建议稿已经过六次反复修改,将呈递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的《考试法》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 “枪手”及雇主会被罚款、拘留 据谭宗泽介绍,《考试法》建议稿明确界定了考试机构、考区考点、考生等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构成、性质及责任将有完整的体系。如果定性为违法,“枪手”及雇主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者终生禁考等制裁。 在《考试法》建议稿中,原来只是接受行政处罚的一些行为可能会违法:考试机构允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参加考试,违规收取考生费用,违法违规颁发或伪造各类证书,保密期内试卷被盗等;考区考点设置不符合办考要求,发生损坏或丢失考生试卷,未能制止考生作弊行为,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报名和考试资格;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点、考场、评卷场及有关考试工作正常秩序;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等等。 有关人士表示并不建议所有违纪行为都将严惩。“必须要把考试制度违法行为分类,分析舞弊的具体情况。比如国家公职人员作出舞弊行为可能遭严惩。”据《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