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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人性化举措”无异于“向犯罪献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8:20 新华网

  近年来,某些地方的有关部门不时推出消灭污点、暂不起诉、豁免原罪、酌情不捕之类。譬如福建省三明市从2004年6月开始给刑满解教人员“去污”,隐去他们的“刑释劳教”等字样。这些所谓的“人性化举措”之所以引起很大争议,就在于其无道理和非科学,以及实质上是在向犯罪行为“献媚”。这类“献媚的”做法,削弱了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客观上成为“犯罪”的保护伞和避风港,助长了再犯和累犯者的发生。有鉴于此,对隐去前科、去掉污点等可能混淆视听模糊界限,并且具有纵容违法鼓励犯罪等负面价值导向的“献媚”举动,务须谨之慎之。不可轻易施行,以免事与愿违有悖初衷。

  “隐污点”的初衷也许可以理解,但无论基于主观或客观角度都很值得商榷。显而易见的是倡行者缺乏辩证意识,沉溺于一厢情愿的自我演绎和想象中。“隐污”的后果必将导致蔑视法律、犯罪加剧和侥幸蒙混等负面心理及行为的滋生蔓延。毋庸讳言,“隐污”之设计缺乏辩证思维和意识,显得十分草率和盲动。实际上,不管是前科(污点)还是原罪都不可能消灭的。尽管犯罪记载已成为过去,但都是确实发生过的。如何“去”得了?即使能够“去掉”,也是由犯罪人痛改前非洗心革面来自我“去污”,决不是有关机构仅仅从字面记载上代为“隐瞒”就算去掉了。“隐污点”方式客观上具有的负面和消极作用昭然若揭,不容置疑。

  首先由于犯罪的污点可以被“抹去”,使某些人大大地淡化了对法律的正视和敬畏,因而在侥幸心理支配下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例如三个少年杀人犯在法庭宣判之后,竟然心领神会地相视窃喜。他们在杀人之前就确知自己不会因为剥夺他人生命而被判死刑,充分地利用、嘲笑和玩弄了法律。对这三个少年杀人犯,法律未能发挥在制止犯罪方面最严厉的震慑作用。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在美国一个人的犯罪记录终生相随,决不允许搞什么“抹掉”、“隐去”之类。其代价之大,足以令人实施犯罪时思之再三,犹豫徘徊。

  其次有违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助长文过饰非和掩罪灭迹的蒙混欺骗心理。如果对自身的瑕疵都不敢去面对,又何谈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如果犯罪之后又可以被“隐去”,那么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将大打折扣,必然导致为牟私利而犯罪者剧增。而以一级组织或机构的身份对有关群体实施大规模“隐污”行为,更加凸显对于严肃法律的人为操控因素和任意拿捏揉搓,无疑是对尊重事实的唯物主义科学态度之强烈否定。

  另外明显背离诚实守信的公民基本道德要求,张扬和强化了弄虚作假等不良手段。将某些人曾经犯过的罪证从履历中“抹掉”,无异于在欺骗社会和民众。某些特定人员在录用时有“无犯罪前科”的特殊要求,譬如法官等。石家庄招聘正规保安同样不要有前科人员。假如一个人因犯罪记载被“抹掉”而成为无前科人员,那么他就可以去当法官或保安。显而易见,这就是对公众及社会的欺骗和不负责任。如今逐步得到重视的个人信用状况中,连一次毁诺失信都要记录在档,可是你那里竟把犯罪记录也“消灭”掉。这未免太不公正了吧?一次犯罪通常情况下肯定远远严重于日常生活中的一次失信。因此,所谓的“去污”在客观上对违法犯罪具有袒护和纵容作用,是对遵法守法及诚实守信等价值观的反动与嘲弄。

  我们所以致力于法治之途,旨在弘扬正义彰显公正。对违法犯罪者当然要教育,但决不能采用抹掉犯罪记录抑或取消处罚的“讨好”和“献媚”方式,更不应因此而牺牲法律威严和亵渎社会公正。消灭前科和“去污”等不仅有违于公正、有损于社会,也不利于其本人改过自新和警示镜鉴。对于违法犯罪者而言,受到制裁和留下“痕迹”是他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且这个“历史记录”完全是其自己书写的,因而他们只能以努力告别过去和积极回报社会来证明自己已经“无害化”。倘若改邪归正能持之以恒,终会被人们和社会所承认。所以,还是要靠扎实有效艰苦细致的工作来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绝非隐污点、恕原罪、酌不捕之类的“献媚”和“娇纵”。(姜文兆)(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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