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 市消协发布新年第一号消费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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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9:14 南方日报 |
本报讯昨日,中山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新年第一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慎重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正确区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两个不同概念,及时留意交警部门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由于中山近年来摩托车限制上牌,而电动自行车因具有轻巧、省力、价格低廉、环保舒适等优点受到了中山许多消费者的青睐,但该类车在行驶当中容易出现问题发生事故。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市消委会便受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投诉达27宗。 按照中山市消协介绍,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等。符合国家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路行驶,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路右边行驶,且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而电动车是电动力驱动的两轮车,称为电动车,其性质是机动车。目前我国还没有允许上机动车产品目录(即可发牌证)的两轮电动车,所以电动车上路是不合法的。 陈雪芬 张海燕 杨亦辉 谢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