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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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2:03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1月4日讯(记者陈正毅)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于日前印发了《海南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职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该办法处理。 该办法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一)本单位实施聘用制时,单位与其现有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因聘用发生的争议,因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发生的争议。(二)单位与受聘用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因订立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发生的争议,因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资、保险、福利、经济补偿等待遇发生的争议。(三)国家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作者:陈正毅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