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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部分可免缴纳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19:28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月5日电(记者葛素红)印度洋地震和海啸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纷纷通过向我国红十字会机构捐款,向东南亚灾区人民奉献爱心,其中包括不少企业和个人。记者从辽宁省和沈阳市红十字会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部分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红十字会秘书长杨笑介绍,企业和个人捐赠红十字会,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2000年3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他解释说,这就是说企业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款部分,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捐赠部分应该是企业经营的利润所得,而不能是企业的经营成本,比如一家年收入500万元的企业向红十字会捐赠100万元,在计算这家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只应该计算4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向红十字会捐助的100万元部分不应计税;同样,月收入为3000元的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500元,在计算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该扣除向红十字会捐赠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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