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有罪?(争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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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2:13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正方 可救冷漠之心 “见死不救”,实质上就是人性冷漠到了极顶。面对处在死亡边缘的人,无人伸出援手,而采取冷漠态度,一走了之,甚至站在旁边当“看客”,这样的行径仅从道德角度来谴责远远不够,必须定罪,用法律的严惩来拯救公众冷漠之心。只有法律的强制规定才更有利于社会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风尚。 浙江宁波市 卢玉春 理应绳之以法 此类事件屡有发生,社会道德控制乏力应是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对“见死不救”者的惩罚性法律还很缺乏。建议应出台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关制裁,如对涉及的党员干部根据情节除给予降职、降薪、开除公职外,还应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绳之以法;对群众除进行教育外,还应将其表现记入档案,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只有这样,人们才会以当“看客”为耻,以当见义勇为者为荣。 江西兴国县 陈小兵 道德难以约束 “见死不救”就该定罪!事实证明仅靠道德力量无法改变公众冷漠的心理。当道德成为不痛不痒的东西,无法唤起公众的良心感知,约束他们的不道德行为时,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失责行为。一切仅靠道德的约束,终有一天,牺牲掉的不仅仅是真善美,而会是整个世界。 福建永春呈祥中学 施由森 法办才有威力 时下的“见死不救”行为,仅凭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已显得势单力薄,不能起到应有效果了。如果量罪的法律适时设立,不仅能给诸多身在现场的麻木看客振聋发聩的威慑,也是将传统道德观点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界定的大胆尝试,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制体系的创新举措。 江苏盐都供电公司 徐红旗 反方 衍生问题难办 一个雨日的清晨,我有急事驾车外出。突然,前方一辆摩托车因大风吹起雨披裹住了骑车人的头,连人翻进马路旁的深沟里……我给110报警后继续赶路。如果去救他,万一他伤重不治,无人证明,以后说得清楚吗?还有,如果因救死扶伤而担搁了自己的急事,损失谁来承担?所以,立法制定“见死不救”罪之前,首先要解决衍生问题,不能草率。 上海南汇区惠南镇 胡德明 仅是一厢情愿 对于纯属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施行强制性的要求,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仅不能惩救冷漠,反而会让一些善良的人们对突发的应该救助的事件避之惟恐不及。所谓“沾不起躲得起”,而不是现在所常见的围而观之了。因此,那种认为“见死不救”理应治罪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 安徽明光市委组织部 吴朱 强制难以服人 出现“见死不救”这种社会现象,说明社会道德风气低下。要消除这一现象,应该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从小抓起,倡导扶弱精神,这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旁观者与受难者本身没有事实上的人身或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应该将“见死不救”定罪。道德观念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维持,是不能强制的;靠强制,无法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福建尤溪县工商局 林长煌 入罪还需缓行 我们必须认清“见死不救”是体现一个人人道主义精神或道德义务的表现,归根结底还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对于道德无法调节的问题,我们不能一味地直指法律,期待法律能改变这一局面。何况,强制一个不具备施救能力的人去‘见死就救’,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悲剧。所以,“见死不救”入罪还需缓行。 南京市雨花西路 蒋毅 《华东新闻》 (2005年01月06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