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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000多万判得2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3:10 东南早报

  电站开闸放水淹死一对夫妇家属索赔5000多万追踪

  闽标的额最高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昨一审判决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正一)早报2004年7月20日报道,从北京到南平工作生活的李某夫妇在河道上散步时,被突如其来的大水夺去生命,他们的亲人将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向他们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5000多万元。昨日,厦门中院对这起全省目前标的额最高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沙溪口水力发电厂须支付李某夫妇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虽然被告对李某夫妇的死亡没有责任,但在搜救李某的过程中,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及李某的生命安全并加大搜救工作的困难,未积极配合仍继续发电放水,从而造成了李某遗体高度腐坏,其行为有悖救死扶伤的善良的社会道德准则,加重了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构成了对李某遗体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是对死者遗体的大胆保护,体现了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最大关怀,意在引导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互谅互助的时代精神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以及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此案事发地在南平,但这一案件由省高院指定厦门中院进行一审。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在进入事发地点的小道入口处设立联合通告牌、在河岸两边设置警示标语、告示牌等行为已尽到作业和河道危险的警示义务,对李先生夫妇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

  厦门中院同时认为,在展开搜救后,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仍然继续放水,致使李某遗体高度损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从被告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的经济能力看,被告系福建省的大型水力发电厂,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强,但被告发电行为是为群众生产生活,并非牟取私利,故也不宜赔偿过高。

  厦门中院审理后,根据被告对李某遗体侵害行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福建省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昨日作出了一审判决,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家人精神抚慰金25万元,并在南平市级报纸上就侵害李某遗体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268280元由原告负担266982元,被告负担1298元。

  案件回放

  李某生前受聘于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02年初在南平地区从事京福高速公路南平段的监理工作,妻子许某退休后前来陪同丈夫。

  2002年3月4日晚,李某夫妇到一河床处散步并走下河底,位于上游的沙溪口水电厂突然开闸放水,二人来不及躲闪,被大水吞噬。李某的同事闻讯后展开搜寻,在河道内找到了许某的遗体,而李某却遍寻不到,生死不明。

  在继续搜寻的过程中,水电厂明知尚有人在河道内生死难测,却仍如往常一样放水。3月8日,李某的遗体被发现,但是已经被冲到十几公里之外,且高度损坏。

  李某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水电厂赔偿:丧葬费12万元;死亡赔偿金38.4万元;赡养李某母亲的费用5万元;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计10万元;李某之女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两年的股东权益等损失2700万元;三位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各300万元;因损害李某的遗体,给他们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每人各200万元。以上共计5165.4万元。(卢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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