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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 服务租赁业税目则不作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08:4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于笑坤)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广州市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租赁业除外)将从现在的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不作调整,仍然是目前的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未达到营业额起征点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额达到起征点时,按照劳务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的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仍须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起征点提高将减轻低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此次政策调整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结合广州的实际经济情况所作出的政策调整。

  此外,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由于营业税是在应税劳务发生的次月申报,2005年1月申报的是2004年12月的税款,起征点仍然是2000元,2005年2月开始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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