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向韩国出售武器征收不合理附加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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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0:16 新华网 | ||
人民网北京2005年1月6日讯据韩国联合通讯社5日报道,美国没有向其最大的武器进口国之一的韩国予以“核心同盟国”待遇,反而给于不公平待遇,引起了韩国的不满。 韩国国防部5日称,美国以对外军品销售(FMS)方式向韩国销售武器,却以军需支援费用、非循环费用(NRC)等名义征收附加费用。 FMS制度是美国政府在确保武器质量的前提下向友邦出口武器的销售方式。目前,韩国军方价值达100亿美元的600多种武器购买项目均采用该销售方式。 首先,美国以保管于仓库中的武器的管理、维修费为名义,收取相当于武器价格3.1%的军需支援费。但对于直接从军需企业购买的,并没有保管在仓库的武器也征收了这一费用。 根据美方的要求,去年韩国政府在金刚-白头项目(引进可收集朝鲜视频、信号信息的装备)、韩国国产战斗机(KFP)两个阶段六个项目上共支付了34亿2千万韩元的军需支援费。 根据美国《关于国防安保支援及资金管理规定》和国防训令,如采用FMS方式,“对于尖端装备和用美军物资运作资金购买的维修附属设备,不征收军需支援费”。也就是说美方收取了不应收的费用。 据悉,根据这一规定,在去年的韩美安保合作会议上,韩国国防部曾要求美方退款,目前美方正在核算退款金额。 此外,美方一直以来还以开发尖端武器费用的名义,从韩国收取了每件武器2美元至1600万美元的非循环费用(NRC)。 但根据美国《武器出口控制法案》(Arms ExportControlAct)第21条和国防训令中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收部分武器的NRC。尽管如此,美国仍对不了解该规定的购买国收取了上述费用。 据韩国国防部称,美国向韩国出售核心技术及核心军事装备的审查程序也比日本和澳大利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繁琐且耗时长。 另外,美国在以FMS方式出售武器时,还从购买国收取相当于本国销售费用的签约行政费(CAS)。美国在这方面也对韩国实施差别待遇,NATO成员国的费率为0.2%~1%,而韩国为1.7%。 韩国国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向美国国务院和国会要求修改《武器出口控制法案》和《对外支援法》,使韩国在购买武器时享受核心同盟国的待遇。”并指出:“预计如果这些努力获得成果,参与由美国主导的军事教育和国际共同研发的范围也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