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吵架“骂死”六旬老太 证据不足免于追究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0:28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月6日电中国法院网消息,68岁的张老太与邻居王女士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突发脑溢血而不治身亡,张老太的丈夫谈先生与4名子女把王女士告到法院,认为妻子的死是被王“骂死”的,要求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昨天,上海闸北法院一审判决未支持谈先生及4名子女的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7日傍晚,王女士邀请邻居张老太去搓麻将,张老太的儿媳妇小秦见王总是找婆婆搓麻将,担心婆婆的身体,便生气地对王说:“我婆婆身体不好,你不要再来找婆婆搓麻将。”王说:“我是来找你婆婆,又不是来找你”。于是王与张的儿媳妇小秦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 第二天中午,王女士遇见张老太,就说:“以后你如想搓麻将,还是先跟你媳妇讲一声。”张老太听后情绪很激动,就大声地对王说:“昨天吵过了就算了,怎么今天还是纠缠不清。”王回答:“昨天你儿媳向我挑衅时,你老公能说句公道话,就不会吵得那么厉害了。”二人你一句我一句,最后张老太被王的恶言恶语气得一句话也说不出,回到屋内不久就开始呕吐,头晕,被送进医院后,经诊断,张突发脑溢血,于当天下午4点不治身亡。 2004年1月13日,死者的丈夫及4名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承担因过错直接导致张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事情是张的儿媳妇小秦先挑起的,要追究责任应该找张老太的儿媳妇小秦。事发的中午,自己只是向张谈起昨晚之事并与之发生言语争执,但自己既没有动手也没有谩骂张,张的死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考虑到两家是多年的邻居,对发生这种事深表遗憾和歉意,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原告谈先生与4名子女则坚持认为,张的死亡是因为被告恶语谩骂的行为所造成的,同时张的死亡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张老太与被告王女士是多年邻居,去年11月7日傍晚,被告王与张的儿媳妇小秦为琐事发生争执,第二天中午11:45,被告王为昨晚争执之事对张言语过激,12时40分,张被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急救治疗,16时许,张死亡。其直接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法院认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后果。现在死者的丈夫及4名子女向法院提出的证据虽然证明了被告王对张老太有言语过激行为和过错以及张死亡的损害结果,但由于死者未经过尸检鉴证,因此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张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张的死亡而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至于被告自愿补偿原告2000元,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之规定,遂对原告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作者:刘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