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应是“上级”的奴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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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0:36 红网 |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有一些条款引起专家们的异议,其中以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为最。(见1月6日《新京报》) 对于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这项规定,我们先来看一个现实困境: 浙江巨贪杨秀珠,曾在她的办公室布置贪污计划:1996年底的一天,杨秀珠吩咐高云光、林素华、金建林,到她的办公室来。杨秀珠说:“我弟弟杨进军做生意亏了,需要钱归还银行贷款,想从公司个人获取公款1000万余元。”这么露骨的话,白痴都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作为她的下属,他们最终都选择了沉默与合作,让杨秀珠得逞。杨秀珠外逃事败之后,这几位也以因从犯而被送上法庭(见2004年12月15日《青年时报》)。 如果按照这个新法,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规定和命令”,那么高云光、林素华、金建林这三位不敢对抗“上级”命令的人还有没有责任?应该是没有的。但是要说这种明知上级领导违法犯罪不但不对抗、不检举而且还“尽忠职守”为其提供方便的愚忠者没有责任,那是谁也不会答应的。 这里就涉及这样一个问题:明知“上级”作出不合法,甚至是违法乱纪的“规定和命令”时,下级公务员怎么办? 要知道,这决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在权力寻租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法治远未完善的当下,相信权力出智慧的人还真不少,权力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要公务员对上级作出的所有的“规定和命令”都要绝对服从,遵照执行,恐怕就有问题了。 公务员要有一定的纪律约束那是无疑的,一盘散沙、没有组织纪律性就不可能干好事业。公务员也需要忠诚,不过是要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忠诚;对上级的忠诚则要一分为二——对于上级作出正确的、有利于事业发展的“规定和命令”,那是绝对要忠诚与服从;相反,在明知上级的“规定和命令”非法时,仍然忠贞不二,那就是愚忠,那就是犯罪,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普通公民对此都可出挺身而出检举、揭发,作为为公众服务的公务员反而知情不报,甚至埋头执行,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现在的官场人身依附、家长制、一言堂等不民主现象严重,现在的公务员对上级的“忠诚”已经超出公众可以容忍的边界,再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权力的权威,只会使这种现象进一步恶化。到其时,“上级”下面行走的全是空洞洞的躯壳、冷冷的执行机器。 请记住,公务员不是上级的奴婢,不要把他们当成走卒,他们说到底是公众的雇员,应该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对上级盲从不是他们的优良品德。(稿源:红网)(作者:练洪洋)(编辑:闵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