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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丢失可退车船使用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3:20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钱晓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机动车辆丢失是否退税问题作出规定。鉴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可以办理退税。

  规定指出,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即扣除已经行驶月份的税款,退回尚未行驶月份的税款。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重新缴纳车船使用税。

  江苏省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车船使用税一年才100多元,均摊下来每月10元钱,要是已经行驶了八九个月,退回的不过二三十元,很多人嫌手续麻烦就作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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