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集资建市场 11年后纠纷谁来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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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3:42 东南早报 |
早报记者周长锋/文蔡立荣/图 东渡金鼎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昨日致电早报厦门热线(0592-5892222)称,他们在金鼎农贸市场经营店面十几年,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现在却可能被赶出市场,“这个市场是我们经营户集资和居委会修建的,新管理人员说,如果要继续经营,就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将涨高”。 对此,经营户表示不能理解,既然是大家集资修建的市场,当时承诺集资者有优先承租权,为何现在却变卦呢? 经营户享有优先承租权? 记者赶到现场时,一些经营户正聚集在市场门口。 租住在二楼的黄女士称,1月5日上午,一些人叫她搬出去,“什么也没说,就把我的东西扔得满地都是”。黄女士说,她的租期到2月15日才结束。 一王姓经营户说,1994年,由于当时金鼎社区居委会较困难,东渡金鼎农贸市场是由37位经营户集资建成的,“集资款50多万元,投资最多的有十几万元,最少的也有几千元;居委会投资20多万元”。他称,当时金鼎社区居委会李主任承诺,经营户承包期满后,对市场店面仍享有优先承租权。经营户的集资款在每月租金里扣除,承包期到1998年,到期后,他们继续经营,每月租金上缴到居委会。 2004年12月29日,居委会突然召开会议称有人要承包市场,王姓经营户说,这些事他们根本不知道,“新的市场管理者一进来就要涨租金,更换水表押金,如果不按新规定执行,我们就要被赶出市场,我们接受不了”。经营户们希望居委会继续管理市场,他们认为如果居委会没有时间参与管理,也应该在集资户当中选举管理者。 居委会集资一说没有依据 经营户声称,关于承包期满后集资户可以优先经营这一约定,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材料。 经营户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通知》。内容为:“原定2005年1月1日至3日,经营户应到市场管理处缴交本年度第一季度的房屋、店面、摊位租金、一个月扣押金,并就签订租赁合同一事作商议。因有一部分原集资户(至1998年有效期终止)有异议等原因,故顺延一天至1月4日零点止。逾期不来商谈、未缴租金、办理签订租赁合同、变更手续者,视自动放弃承租权利,由本管理处依据金鼎社区居委会《委托管理合同》之条款收回,另做出租处理。”落款为金鼎农贸市场管理处。 金鼎社区居委会一位张姓工作人员称,东渡金鼎农贸市场是属于居委会的,居委会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发生赶人事件是因为有的经营户没有交纳租金”。 对于经营户所说的集资建市场一事,该办公室人员表示否认,“如果他们能够拿出集资的证据,居委会可以退还集资款”。 律师集资属于借款关系 经营户拿不出集资的证据,该市场又承包给别人管理,在这其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该如何解决? 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此事首先要分清居委会与集资者的关系,如果当时集资户和居委会有明确的约定,集资户与居委会共同投资、共负盈亏,那么集资户将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如果没有相关材料佐证这一点,其实集资就属于借款关系。在经营户使用市场店面经营过程中,集资款作为租金被扣除,居委会已经把款项还给经营者。而集资户当年与居委会口头约定的优先承租权,由于居委会负责人已变动,且集资户的承包期已经届满,该优先权也已经丧失。 此外,如果新的管理者受居委会委托,该管理者是可以对市场参与管理的。但没有到期的租赁合同,仍然按原来的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