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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车第三者责任险“涨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4:47 新晚报

  举例说明

  一台车龄3~4年的家庭车,保额10万元,费率上调25%后,保费为1227元;一台车龄3~4年的营业客车,如出租车,保额10万,费率上调30%后,保费为3462元;一台5~10吨的营业货车,车龄3~4年,保额20万,费率上调50%后,保费为6541元。

  五种车三者险费率上调幅度

  保额家庭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5万15%10%20%10%30%10万25%20%30%20%40%20万30%30%40%30%50%50万50%50%60%50%70%100万80%80%100%80%110

  %积极应对

  勇担责任

  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加强了对路上行人的保护,但同时也加强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特别是机动车无责任的时候,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这部分风险,机动车只有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公司。虽然该法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制度,但相关配套措施并未出台,面对机动车一方的现实需求,商业三者险不得不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通过市场及价值规律来应对市场的现实需求,而不是一味地回避风险的做法,是一种积极的应对措施。这次人保公司打消了承保风险越多越赔本的顾虑,敢于承担各种额度的风险转嫁,顺应了保险消费者风险转嫁的需求。当然这种费率是不是合理,仍有待时间的检验。

  车主:能否听证车商:影响不大保险公司:迫不得已

  车主———

  能否办价格听证会

  车主们对此次人保三者险费率调整的反应各不相同。一位私家车车主表示,买了车就得养着,这次私家车费率上调幅度不大,但对车主来说,如果每个养车环节都涨几百元,比如油价、车库费用等,那么养车的整体费用就增加,这对车主来说,就不是小事了。

  一位营业货车车主显得比较激动,因为按照新费率计算,得多交3000多元保费,这可是笔不小的数目。他认为,车险费率上调,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来决定的,一家涨,其他几家就跟进,车主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他希望保险公司在调整费率之前,举行一个听证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车主们也“涨个明白”,同时还能提出一些意见。

  一位打算购车的市民说,自己是个新手,假如买车,也得买三者险,否则万一出事自己无法承担巨额的赔偿。但他有个担心,三者险针对营业货车的费率上调幅度较大,一些货车车主很可能放弃购买三者险,那么出了车祸以后,为了逃避承担的责任,司机就可能选择逃逸。

  车商———

  调整影响并不明显

  一位车行业务员说,以往保险公司给车行的返点非常高,大概有40%左右。例如,一台售价20万的车,交保费1万元,车行会拿到4000元的返点,利润相当丰厚。但随着保险业越来越透明,车行只能拿到8%的返点,现在代理一份车险,车行只能拿到400元左右,不少车行相继从车险市场撤退。因此,费率上调对车行的这部分收入影响微乎其微。

  哈尔滨运通丰田汽车销售公司的王嵩岩说:“费率上调对汽车销售影响不很明显。因为现在大多数持币待购市民的主要关注点是车价。目前,车价调整的幅度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快。一台20几万元的轿车,经过几次调整后,十五六万元就可以‘拿下’了。以前每年大概调整两次,现在每季度就作一次调整。比如,元旦期间,不少车的价格就作了又一次调整,而据刚得到的消息,这几天还要调。与车价调整的直观性相比,车险费率的调整,要在养车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

  保险公司———

  不调费率只能亏本

  黑龙江省人保财险公司副总经理李贵龙说,不调整三者险费率,保险公司只能亏本。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市民家庭,大批新车成为保险关系的主体,车险事故率持续走高。据统计,在上世纪80年代,我市承保车辆的出险率为12%到15%,上世纪90年代为20%到22%,而去年一年就蹿升到55%,与事故率大幅度提高的势头同步,案均赔款也呈逐年提高之态。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大幅提高,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等计入赔偿项目;对死亡赔偿费规定,由“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修改为“按照交通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样,赔偿基础由平均生活费改为人均收入,年限由10年增加为20年;其他如丧葬费,改为按半年人均收入赔偿,是原固定标准(1200元)的好几倍。

  《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了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在保险事故赔偿案大幅增加的事实面前,由于缺乏现场监督机制和当事人缺乏处理经验,对损失金额认定会出现较大偏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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