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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有话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4:48 深圳商报

  拿什么保护孩子免于恐惧

  日前,记者在成都一幼儿园门前看到骇人一幕:几只“咩咩”叫着的小羊被人当着孩子们的面宰杀,周围的孩子吓得哇哇大哭……(《成都商报》1月6日)

  据周围群众反映,类似这样的屠宰行为每天都要进行。虽然,此事经举报已被当地执法部门以“占道屠宰”之名责令改正,但仔细回味这一事件,笔者的心情却难以平静:如此残忍行为,显然不是一纸“占道”经营的判罚就能解答的。

  应该说,近年来,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上,社会上下已有广泛共识,但毋庸讳言的又是,与真正满足孩子们成长所需,我们的社会现实仍有不小的距离。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对于儿童精神成长环境的营造,仅仅停留在法令、政策层面的宣传、呼吁上,远不是事情的全部,我们是否还需要建构一种把儿童权利保护摆到至上地位的社会文化意识,对他们的心灵安全、精神健康充满不自觉地尊重?———如此,将血腥屠宰场面置于幼儿园门口的事情又怎会发生?

  显然,这种在护佑儿童精神健康方面的麻痹疏漏、集体无意识绝非个别现象:恐怖故事、恐怖卡通的泛滥,早已是不争的现实。因此,虽然幼儿园门前的屠宰事件看起来很特别,但背后透露出的一些地方在保护儿童心理健康方面的意识淡薄、能力欠缺,却容不得半点小视。(湖北张贵峰)

  公务员应该对谁负责

  据《瞭望》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讨论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专家对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如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等是否适合纳入法律范畴提出异议。有委员认为这一条可能被解读为每一个公务员对顶头上司的服从是第一位甚至是绝对的,强调了要对顶头上司负责,而欠缺制衡和配套的机制。

  国家公务员应该对谁负责,公务员是不是应该绝对服从上级,这个问题似乎不需要争论。“绝对服从”是典型的封建官场的准则,我想,在法治社会,公务员绝对不只是对长官负责,公民员首先要对国家《宪法》和法律负责。

  《公务员法》是一项保障公务员群体权益和义务的法规,这部法规,应该充分体现出现代法律的民主性和激励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和工作的健康开展。我们无法想像,一群只会唯唯诺诺惟上级之命是从的公务员究竟会把行政事务领向何方?面对上级的违法行为或指示,他如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山东冯磊)

  “生产经营困难”不再是欠薪理由

  由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制订的《工资支付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有望于近期通过。条例施行后,用人单位将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

  目前执行的制订于1994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一条款。应该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一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需要。法律法规的制订体现了法律制订者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综合考虑。而坦率地说,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不是很到位,其问题不仅仅反映于上面提到的这一项规定。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我看与我们一直以来存在的重视组织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倾向有关。当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在潜意识中便会要求放弃个人利益。而在目前企业性质日益多元化的形势下,显然不能再无条件地要求工人顾全企业“大局”而放弃个人利益。所以,我们要为“生产经营困难”不再是欠薪理由叫好!(河北柏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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