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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必查 有错可纠(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5:17 人民网-人民日报

  采访人:本报记者 盛若蔚

  解读人: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刘宝英

  1月1日,人事部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正式实施。目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达40多项,每年参加人数约400万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第一个全国性规定,读者十分关注。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刘宝英。

  应试人员有19类违纪违规行为的———

  警告并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离开考场,该科目成绩无效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等11类属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并分别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两种处理方式。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等8类属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分别作出“责令其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种处理决定。

  泄漏考务保密信息、评卷工作失职的———

  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在以往的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较为模糊。此次《规定》的一大特点是,增加了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内容,将其分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共计22类,按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譬如,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为“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不仅对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还针对命(审)题、评阅卷过程增加了一些规定。如“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泄漏考务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等列入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60%以上的———

  处理应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全部成绩

  雷同试卷一直是各种考试中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在鉴别上存在一定难度。《规定》对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并将雷同试卷与“在卷面作特殊标记的;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列入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对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上,《规定》指出,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60%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对处理或复核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对保障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权益从程序上也作了详细规定。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核。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规定,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0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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