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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污染:四川首审政府官员环境监管失职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7:00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月6日电(刘海、成锦法)因涉嫌环境监管失职,致使企业排污对沱江影响逐步扩大,导致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失,6日,对沱江污染案负有责任的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宋世英等3名政府官员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审,此案是四川省审理的首例环境监管失职罪案。

  2004年3月,位于长江上游一级支流沱江附近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川化”)第二化肥厂,违规技改并试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倾泻而下,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2月23日,宋世英接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关于污水中氨味很浓的报告后,未及时安排环保局检测站进行监测,也未对污水厂的检测结果主动了解和采取防止污染可能发生的任何措施。2月27日,宋世英与时任青白江区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明、时任青白江区环境监理所所长的被告人张山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时,得知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标严重并听说下游有死鱼的情况后,宋即指示张明、张山分别安排工作人员对川化排出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对川化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理,但未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理结果。

  张明随即打电话安排工作人员对川化的排出污水连续进行24小时监视性监测,28日中午当张明得知监测站初步测出污水中氨氮含量最高值超过7000毫克/升后,并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直到3月1日下午才正式把监测报告上报区环保局。

  张山在宋世英安排监理的当日并未亲自或安排本所工作人员到川化进行现场监理,当28日中午从监测站工作人员口头得知川化超标排污后,延迟至3月1日下午才到川化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而区环保局3月2日才向川化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公诉机关认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三名被告人身为环保部门负责人,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重大,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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