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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10种违规须退全额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8:4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键 谢苗枫)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常常容易引发纠纷。昨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在10种情形下,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省教育厅强调,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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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机构必须退费10种情形

  筹办期招生的;

  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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