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毒蔬菜”重罚可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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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9:1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本报讯(记者张春雨)今年起,合肥市民有望吃上真正的“放心菜”。为了防止蔬菜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合肥市近日出台《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蔬菜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销售农药超标蔬菜最高可判刑。《意见》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意见》规定: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安全、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没有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不得采收上市。蔬菜生产基地应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和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做好上市前蔬菜生产质量安全自检工作。 《意见》在蔬菜进入市场时设立了三道“门槛”:各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蔬菜的配送中心、大中型超市应当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检测站(点),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须与经营户或供货商签订规范的蔬菜质量保证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经抽样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蔬菜,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转移,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进入流通市场的蔬菜,流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季节和蔬菜病虫害发生状况确定、公布抽检品种,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抽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公示。 《意见》还明确规定: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蔬菜经营服务网点销售不合格蔬菜的,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销毁违法销售的蔬菜;对其中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作无害化处理,拒绝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凡因购销或使用不合格蔬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