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禁毒委规定 强制戒毒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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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09:19 新华网 |
1月5日,记者从市禁毒委获悉,我市各级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一律执行6个月的强制戒毒期限,对戒毒期满仍未解除毒瘾者,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兰州市强制戒毒人员出入管理的补充规定》规定,我市各级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一律执行六个月的强制戒毒期限,戒毒时间从入所之日起计算。各级公安派出所和有关业务单位,除按照《强制戒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请假的三种特殊情况外,对强制戒毒不满三个月的戒毒人员,任何人不得批准戒毒人员请假出所。对戒毒人员满三个月强戒期限的,如本人确有特殊情况,符合请假条件的,须经办案投送单位签署同意意见,戒毒所经审核后,由戒毒所所长审批签字,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所。对戒毒期满仍未解除毒隐者,须经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无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延长或缩短戒毒人员在戒毒所内依法接受的强戒期限。对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延长或缩短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期限,使戒毒人员没有得到规定期限强制戒毒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记者寇寅) 编辑:朱霞(来源:兰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