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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嫌犯吵闹 看守所管教竟授意在押人员下毒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7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1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原管教员刘强有期徒刑十五年。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3年4月22日,尚志市亮珠乡三胜村农民宋安福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在尚志市第二看守所第六监室。第二天一早,该所管教员刘强在值班期间得知宋安福在监室吵闹,便授意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建彬“收拾”宋安福。张建彬伙同王长贺、董立海等在押人员即对宋安福进行殴打。

  当日12时许,宋安福再次吵闹,刘强又指使张建彬等人将带脚镣的宋安福倒挂在监室窗户的铁梁上。同年4月24日至28日,在刘强的指使下,张建彬等人又多次殴打宋安福。29日开早饭时,刘强向张建彬了解宋安福的情况,在刘强训斥宋安福时,宋安福骂了刘强。刘强随即让张建彬等人用戒具上的铁链把宋安福的颈部和腿缠绕在一起,将宋安福“窝”在床铺上,致使宋安福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宋安福系生前被用钝性物体打击胸腹部,多脏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4年4月14日,刘强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被检察机关刑拘。直至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刘强始终拒不供认自己犯罪,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刘强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在法庭上刘强仍拒不认罪,法院依法从重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判令刘强等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5万余元。

  此前,在押人员张建彬、王长贺、董立海因故意伤害罪均已被执行死刑。(陈宝琨、张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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