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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当事人31万元并挥霍 哈尔滨一律师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0:42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1月7日电(梁书斌、解娟)律师孔庆余以帮助托人找关系办事为名,骗取一案件当事人31万元并挥霍。近日,被告人孔庆余因诈骗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孔庆余1972年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原系黑龙江省内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11月,河北省秦皇岛市金星运输服务商社经理隋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商社副经理张某等人通过介绍认识了孔庆余。孔庆余表示隋某某案系经济纠纷,他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委有朋友可以帮忙,能在数日内让隋某某获释。孔在骗取张某等人的信任后,于当日向张某等人索取人民币11万元。孔庆余为使收取的钱款合法化,又私自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隋的外甥辛某某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但未写明收费的数额。数日后,孔庆余以隋案太大了,得再找人帮忙为借口,让张某等人拿20万元。张某等人先后两次交给孔人民币5万元、15万元。2003年2月27日,孔到佳木斯市看守所会见了已被批准逮捕的隋某某,事后孔未将隋已被批捕之事告知张某等人。同年6月,隋某某诈骗一案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发觉被孔庆余欺骗后,便让孔退款,孔推托、躲藏,后被张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孔所得31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庆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身为执业律师,以帮助托人找关系办事为名,诈骗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又签订虚假的委托协议,掩盖其犯罪行为,规避法律制裁,且所得赃款均被挥霍,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于是判处孔庆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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