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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闹市袭警抢枪案3名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20:05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月7日电(黄豁、方剑磊)重庆“8·3”闹市袭警抢枪案1月7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施曰芳、李元书、蒲忠全三名被告均被判处死刑。

  2004年8月3日晚8时许,在重庆最为繁华的商业区--解放碑商业步行街,施曰芳、蒲忠全、李元书、谭书国4人在华华公司门口,突然冲出来将正在此巡逻的渝中区公安分局3大队分队长刘森打昏,并乘现场混乱之机,抢走刘森身上佩戴的“六·四”手枪1支(内有6发子弹),其中一人并向刘森倒下的地方丢出一个冒着烟的自制炸弹,刘森将炸弹压在身下,使炸弹未能爆炸。几名歹徒趁人们惊慌之时逃离现场。

  重庆市警方历时26天、辗转16个省市,于8月29日下午在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兴义市桔山镇大山村中心组包围了4名犯罪嫌疑人,谭书国在警方包围中举枪自杀,蒲忠全、李元书、施曰芳被警方开枪击伤生擒,“8·3”袭警抢枪案也成功宣告侦破。

  此外,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施曰芳、李元书、蒲忠全还共同实施抢劫犯罪活动4次,抢得现金共计人民币42万元、手机两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三人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枪支、弹药罪、爆炸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曰芳、李元书、蒲忠全结伙在公共场所采用暴力手段公然袭击巡逻警察,抢劫枪支、弹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同时抢劫作案多次,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还持枪抢劫一次,在系列抢劫犯罪中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抢劫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各被告人所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施曰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元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处被告人蒲忠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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