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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被迫打胎的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0:36 红网

  小媛,西安东郊一所大学在读博士。在她参加该校笔试时,发现自己有了身孕。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女博士是不能“做妈妈”,导师告诉如果想上博士,必须打胎。为了能够保住孩子,小媛跑遍了学校的相关部门,但无济于事,最后不得不做了人流手术。(见大河网2005年1月4日报道)

  小媛流产了,无情的现实剥夺了她那次做母亲的权利。在“结婚也可以上大学”的今天,多数高校禁止女博士生育。在校生的婚后生育问题,无法跨越“在校生育一律退学”的障碍。

  按照当前女博士生的年龄推算,毕业后她们又将面临“高龄产妇”的危险,为何在校期间就不能生育呢?最让我困惑的不是小媛到底该不该生育的问题,而是“在校生育一律退学”的根据是什么?这正是我写此文的出发点。

  从报道中看,该校制定禁止在校女博士怀孕的规定,其一是想维护高校良好健康的学习环境,总不能在教室里看到不少孕妇学生在上课,这肯定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二是在校学生的户籍都是集体的临时户口,在校非定向培养的女博士由于户口去向不明确,所以很难得到准生证明,当然也就不能合法生育了。

  但是,这并没有冰释我的所有疑问。

  新的户籍管理条例,改变过去出生小孩一律随母入户的做法,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入户。在校非定向培养的女博士在户口去向不明确的情况下,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父,户籍问题是高校博士生生育的障碍,已经站不住脚。

  如果说计生委是高校博士生生育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发点是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作为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博士生的生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不能成为博士生生育的障碍。

  难道问题出现学校?

  女博士为学术科研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代价,应当用特殊的政策保障她们的生育权利。如果孕妇学生在教室里上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维护高校良好健康的学习环境出发,学校可以让孕妇休学。

  但是,我们看不到这样的说明。

  笔者从各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只看到“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研究生部批准后可以休学”的细则。

  长期以来,结婚和生育一直是学生进入高校受教育的门槛,如今结婚的门槛越来越低,而生育的门槛障碍却无法跨越,多数高校采取了“在校生育一律退学”的校规。

  问题其实并不是单纯的户籍制度、计生或者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而是很多被搭载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教育制度。依附于户籍制度的教育制度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也侵害了在校博士生的生育权。

  但目前,在校生的婚后生育问题处理尚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规范和保障。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适龄的在校生可以生育?生育时学校有哪些义务来保障学生的生育权和受教育的权益?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并亟待解决。(稿源:红网)(作者:权义)(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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