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须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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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5:1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四、奖学金生的录取 留学基金委对承办招生事务部门所提交的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对所选择的学习专业、年限和就读学校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被受理的申请材料将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如申请人已事先与有关学校取得联系并得到入学许可,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学校的有关证明,以方便学校录取。录取时已确定的学校、专业及年限,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获得中国高等学校录取的奖学金申请人,经中国教育部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 留学基金委将在7月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承办招生事务的相关部门,由其将上述文件转送学生本人。 五、来华签证及来华后的注册手续 1、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请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其中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须申请“F”签证。奖学金生必须持上述各项文件的原件来华入校报到。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的原件来华者,学校将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2、报到和注册 被录取的学生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前往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 3、健康认证和居留登记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血液化验单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者将被要求重新进行体检。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令离境回国。体检及回国的有关费用自理。 居留登记:奖学金生须于抵华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六、中转服务 1、每年8月28日至9月18日,留学基金委委托北京语言大学成立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中转服务站,向经北京转往其它城市学习的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新生提供免费中转服务。请中国驻有关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有关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留学生本人务必于抵京前一周,将留学生抵达日期、航班(车次)通知中转服务站(北京语言大学留学生处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100083;电话:0086-10-82303706,传真:0086-10-82303087)。 2、凡在8月28日至9月18日以外时间经北京中转,或经北京以外城市转往学校所在城市的全额奖学金新生,请自行前往学校报到。接受学校将按规定据实为其报销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的火车硬卧车票费。 七、奖学金年度评审 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凡获准在华学习年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均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将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者,方有资格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中止或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详情请参阅所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全文完)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1月08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