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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钱物 宾馆只赔路费 两名客人陷窘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9:07 新华网

  张金端、陈达明是宁夏石嘴山人,日前,他们到西安订货,不幸的是在长缨路的一家宾馆中遭窃,近万元货款及随身钱物不翼而飞。两名商人发现房间窗户存在安全缺陷,遂要求宾馆赔偿损失,宾馆却只愿以“人道主义”出300元路费送他们返乡。他们向消协投诉,得到的答复却是“没法管”、“不用来了”。

  据张金端、陈达明两人讲,12月22日早上,两人发现放在宾馆床头的衣裤不翼而飞。张金端只剩内裤,服务员在窗外阳台上发现他们丢失的衣物。二人检查后发现,阳台上还有两根绑在一起的长杆,杆头有个铁钩,而他们房间的窗户竟然没挂钩,窗户根本扣不住。张金端衣内的8400元钱,陈达明的100元钱和一部手机也没了。经过协商,宾馆最后愿给两人300元路费,让他们回家,但两人认为宾馆最少应负80%的赔偿责任。

  张金端告诉记者,8000多元中有7000元是他的全部积蓄。他的生意很小,3个孩子都上学。正上大学的大女儿每月的生活费只有50元。平时,全家省吃俭用,他现在身无分文,有家难归。

  杨蓬伟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照顾客的讲述,宾馆的窗户挂钩和防盗网存在安全缺陷,理应对顾客的被盗负责。至于宾馆住宿登记卡上“现金贵重物品请交服务台”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其对顾客的责任。如果顾客有证据证明被盗的事实确实存在,宾馆就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通讯员西晚)(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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