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治疗阶段可停工留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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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9:10 新华网 |
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公布《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今后,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将实行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职工可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据省劳动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来确认,经确认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我省将以该职工临床治愈或经过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但一般不会超过6个月。 另外,劳动部门强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但不能恢复工作仍需要继续治疗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该在期满前10日内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记者:郝原良)(来源: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