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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可在毕业2年后还款海南省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违约学生将被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9:49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1月7日讯(记者许欣)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现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我省将成立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贷款对象应具备7个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学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贷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普通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按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确定。

  学生可在毕业2年后还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

  高校要承担部分贷款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普通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学年度本校学生的贷款金额违约率挂钩。如遇特殊情况,需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要及时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借款学生如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等,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要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恶意逃债给予处罚

  有关部门将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惩机制。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对蓄意逃债的学生,经办银行将根据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可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毕业学校等。对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有权追回贷款,高校可对学生进行处分。

  作者:许欣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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