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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需要多一份关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9:59 东方网-劳动报

  一位2004年的应届本科毕业女生,学的是计算机专业。该专业还算是热门专业,但她在学校组织的人才交流会以及一些社会上举办的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多次求职仍没有找到工作。她有些哀怨:本来她的业务能力与同班的男同学不相上下,可是他们都已经找到了工作。一些单位一看是女的,连面谈的机会都不给。一些单位即使招收女生,也不是看重业务能力,而是为了公司应酬之需,他们更看重的是相貌。

  还有一些企业只与年轻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一旦结婚或者生孩子,则不再续签。为了保住饭碗,许多青年女工不敢结婚、害怕怀孕,万一怀了孕只能偷偷地做流产手术。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原因。按照国家的规定,女职工享有结婚、孕检、孕期、计划生育、流产、分娩及哺乳等一系列劳动保护待遇,在生育期间,还享有一定的假期、工资和津贴。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避免所谓的“性别亏损”,一些企业未等女工结婚,就将其解聘,以避免为结婚后的女工支付国家明确规定的相关费用。通过不断淘汰已到婚期的女工,企业减轻“包袱”,以挣得更多的利润。

  从女大学生求职难,到企业女工年龄限制,这些现象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潜台词:性别歧视。客观地说,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确实不如男性稳定。但结婚和生育不仅是女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女人一生中必经的一个阶段,更是女人为社会、为繁衍下一代做出的贡献和牺牲。为此,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也做出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歧视女工,不仅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更是践踏了法律,破坏了社会的劳动用工制度,损害了广大女性的合法权利。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女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势单力薄的她们常常感到无能为力,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程中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应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具体化,让那些自私自利的企业主没有法律空子可钻;或者,从女工与企业两方面利益均衡的条件出发,制定对招用男工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对招用女工优惠倾斜等政策,激励企业招用女性。劳动监察等政府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企业的错误行为。

  总之,改善用工市场性别歧视的源头在决策与监督部门,必须引起这些部门的高度重视,只有措施得力,才能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到实处。文/小默(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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