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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时代周刊》:2004中国信息产业十大丑闻点评(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0:06 东方网

  华为前员工盗窃商业秘密获刑

  时间:2004年12月7日

  地点:深圳

  人物:前华为员工刘宁、王志骏、秦学军

  事件回放: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原是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的研发人员,接触和掌握该产品的核心技术。2001年11月,3人分别以出国读书、读研为名先后辞职,并投资50万元在上海成立上海沪科公司。同时,他们又从华为陆续挖走了该项技术的20余名开发人员。此后,沪科公司仅用半年时间就推出了使用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开发的相同产品,在市场一度对华为同类产品造成相当大压力。而华为自1995年开始进行光网络产品的研制,前后历时6年多,投入数亿元的经费以及1500多人的科研力量。华为认为3人涉嫌侵犯公司知识产权。2002年10月,刘宁等人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获得20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2002年11月22日,已居住在杭州的3人突然被黑龙江佳木斯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半年后的2003年6月,3人被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是为沪科案的由来。由于案情复杂,主审此案的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先后进行了4次不公开审理,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该案最让人关注的是华为与UT斯达康两企业的对峙。12月7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宣判沪科案3被告有罪,分别被判处3年、3年和2年的有期徒刑。

  事件影响:由于案件涉及高科技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环境、人权保护、司法公正等多个层面,因此无论此案的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对国内保护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此案遂成焦点。

  华为思科案以和解收场后,华为在2004年的法庭上再度顺风顺水。

  有意思的是,与华为有关的种种官司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不同之处是华为从前两桩案例(思科告华为、富士通告华为)中的被告摇身变成了原告,华为显得有些理直气壮了。

  说实话,所谓“侵犯知识产权”天天有,最终大多庭外和解或利益互换,倒也不出奇,出奇的是有第3者插上一足,这才变得吸引眼球。

  如今已然被判有罪的被告,鸣冤叫屈,死不认罪。可是无风不起浪,曾经是众多知识产权案被告的华为多少也有一定的实战经验,不至于指黑为白,更何况被告曾与华为签署保密协议。

  享受权利就意味着要承担义务。不管昔日王志峻等人是否与华为有着一定的爱恨纠缠,但毕竟,为曾经的过往保守秘密是起码的职业道德。总不能为了讨新欢的欢心,便把从前与旧爱的细节悉数出卖,甚至把旧爱的胎记、命门也给卖了。

  无怪乎新欢力挺被告,不仅不承认知晓了一些不该知晓的秘密,甚至勇于放言:亲爱的不要怕,你已进俺家门就是俺家人,俺相信你无罪,等你平安归来!也无怪乎被告有恃无恐,说无罪就是无罪,就算将诉讼进行到底,就算把牢底坐穿,俺也死不认罪!

  这就让人不得不生疑,不得不同情华为了,因为即使最终被告终于服罪,但有些秘密却永远不再是秘密,有些机会也永远失去了,华为的损失最终无法弥补。

  善良的人们向来不以惮最恶之人性来揣度别人。若然真如公开的真相一般:被告是在黯然神伤地告别旧爱后,神驰般地突然遭遇人生的真爱,并且一见钟情相处甚欢。即使在华为生恨诉诸法律时,新欢也没有“大难临头各自飞”,而表现出了大无畏和坚贞的态度支持被告。如果我们知道和不知道的事实的确如此,倒也无话。怕就只怕被告与新欢原是旧时相识,恩爱非常却为了天下大事不得不设下一计,请君入瓮,待日后再图旧缘。若我们知道和不知道的事实是如此,华为也不得不自叹遇人不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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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稿: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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