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审结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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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1:4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新华社汕头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伪造人民币3500多万元的案件。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首犯郑进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郑某平等其余4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0年,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 2003年初,郑进明伙同彭某(另案处理)、张某(在逃)密谋伪造人民币。同年8月底,郑某、张某先后串招了被告人郑某平、郑某宝、王某某和纪某某“加盟”,并将郑某平的水泥店进行隔音装修,改造成印制假币工场。郑进明与张某、彭某购买了造假币所需的印刷设备及原材料。同年9月初,郑进明等人开始印制假币。郑进明负责督促进度及日常管理,其余人进行印制、望风、包装、藏匿等分工,并约定好获利分成:郑某平得10%,郑某宝得8%,其余由郑进明、张某、彭某瓜分。 2004年1月7日,汕头市公安部门突袭捣毁了这个印制假币的窝点,现场缴获了伪造99版的百元面值人民币352326张,总面额3523.26万元。假币尚未流入社会。(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