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捐款可合理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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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2:27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潘树华 鲍平 记者 张希)印度洋海难牵动了每个人的心,家乐福(中国)捐款30万元,万达捐款30万元……这两天南京日报记者不断收到从企业发来的捐赠信息。昨天鼓楼地税征收部门的负责人提醒,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企业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将允许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额中,对捐赠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但条件是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捐赠。 鼓楼地税征收分局的负责人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灾区进行救济性捐赠,应在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为1.5%)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直接捐赠则不能在税前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非金融企业)按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规定,2004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00万元。2004年底通过某省民政厅向印度洋海难地区捐赠办公室捐款10万元。该企业属于一般性公益救济捐赠,其扣除限额为200万×3%=6万。企业实际捐赠额为1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6万元,其余4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部门最后还再提醒,单位、个人在进行捐赠活动时,一定要索取相应的有效凭证,凭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编辑 思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