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争议首次仲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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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14:16 东南快报 |
本报讯近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在厦门对“闽×渔3989”与“闽×渔5786”船舶碰撞争议案作出裁决。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通过海事仲裁方式解决渔业争议案。 作为我国通过海事仲裁解决渔业争议的首案,其意义远超过案件本身的影响。 为此,记者专访了此次案件的独任仲裁员刘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现任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记者:我国原来对渔业争议一般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刘巍:主要是和解和调解(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方式,虽然及时、迅速,但由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因此遭受损失的一方很难得到补偿。 记者:海事仲裁相比其他方式有什么独到之处呢? 刘巍:仲裁作为民间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很容易获得渔民的信任;因为海事仲裁人员都具有丰富的海事经验,并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而在法院的话,由于案件范围广,很难对每种专业知识都熟悉。尤其重要的是其重要性,当事人通过协商,可以选择仲裁方式、选定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约定仲裁地点等。这次选择我,并且定在厦门就是由当事人定的。 另外,海事仲裁还有时间短的优势,由于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从作出之日开始即发生法律效力,缩短了时间,因此一般一两个月就可以进行裁决,而法院由于可继续上诉,因此周期会长一些,并且当事人可拿着裁决书到法院,要求强制实行。(来源:宁希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