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禁养家禽家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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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4:47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记者 苏北 张小斌)过街桥禁止摆摊设点,临街不得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1月7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出了以上规定。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当心被没收并罚款。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500元罚款。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100-500元的罚款,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犯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立即清除。违犯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