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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七种商业促销行为(百姓身边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5: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2月1日起试行,包括打折让利、降价销售、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积分返利等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阎晓明报道:《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将从2月1日起试行。引发了许多争端甚至由此酿成安全事故的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等7种商业促销行为将得到规范。

  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终解释”不是随意解释

  促销活动必须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公示。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已向公众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必须保留核定价格资料———

  叫停抬价打折

  商家占有充分的信息优势,抬价打折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规范》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保留促销活动核定价格的资料,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

  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返券使用期不少于7天

  紧迫的返券使用期,莫名其妙的限购范围是顾客在促销中遭遇的最伤脑筋的问题。《规范》要求返券使用期不少于7天,不能限制购买同品牌产品,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营者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禁止易发安全事故活动———

  限时促销不得少于3天

  限时促销不能少于3天,易发安全事故的活动坚决禁止。“×小时限时抢购”、“赠送前××位顾客××商品”之类的举动将全部禁止。《规范》要求限期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3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低于进价的价格促销(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也不得开展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0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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