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者也要承担责任(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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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5:4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黄义涛 肖文峰 日前,广东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酒吧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几个劝酒人共赔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2.2万元。 2004年1月29日,在广东梅州市大埔县城某饭店内,一伙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饭店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 大埔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饭店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定,赖某明知喝多了酒会造成呕吐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是不停地喝酒,应负主要责任;刘某是饭店经营者,不但没有劝阻赖某,反而和赖某对饮,赖某喝多酒后不及时送医院救治,亦不通知家属,应负一定责任;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死者赖某相互敬酒,造成赖某因喝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大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法官提醒: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劝酒者挑起赌酒、斗酒、劝酒,任被劝饮酒者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09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