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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自爆受伤 依法起诉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7:00 解放军报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啤酒瓶自爆引起的人身伤害案,判决某啤酒厂和某饭店赔偿受害者海军某部排长罗某医疗费等损失1200余元。

  不久前,罗某回家探亲期间,与朋友在某饭店就餐时,放置在桌旁一瓶未开启的啤酒突然爆炸,飞溅的玻璃碎片将罗某的小腿划破,罗某立即去附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00多元。

  罗某康复后,要求该饭店和啤酒的生产厂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该饭店和啤酒厂却互相推诿。该饭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啤酒,啤酒瓶爆炸是由于啤酒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让罗某找厂家索赔。啤酒厂则推托说,啤酒出厂时有合格证,没有质量问题。无奈之下,罗某将该饭店和啤酒厂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和请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啤酒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该饭店将啤酒放置在罗某桌旁,也是造成罗某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依法判决该饭店和生产啤酒的厂家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罗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00余元。(蒋学华)

  就事论法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殷飞

  当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而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时,生产者与销售者往往互相推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消费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保证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就生产者而言,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在无免责事由(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消费者本身使用不当)的情形下,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销售者来说,应当严格履行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合理养护产品质量等义务,确保销售的产品具有安全性。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法》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例中,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存在质量问题,而又不能证明有上述免责的情形,因此,对罗某的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饭店,应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而该饭店由于进货检查验收不严,致使有质量问题的啤酒进入饭店,并且安全意识不强,将易爆的啤酒放置在罗某桌旁,因此,对罗某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作为消费者的罗某,如果对相关法律比较熟悉的话,只须将该饭店起诉至法院即可,法院也会判决该饭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该饭店履行赔偿义务后,是否向生产者追偿,由其自己决定。(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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