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强制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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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7:50 天府早报 |
早报讯(记者李正勇)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将正式实施。成都市工商局副局长周芝茂表示,该局依据《办法》制定成都商品流通领域监测的具体实施方案,重点监测包括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三类场所。 周芝茂说,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不合格商品由商家追回、消费者自己去退换。工商机关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可以采取在店堂发布告示或通过媒体发布通知等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由消费者选择退货或者交换合格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在第一时间)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