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经济适用房 新年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8:10 大连晚报

  经济适用房新年新办法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施行,它适用于市内四区,此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仍按原规定执行首席记者唐榕

  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出台后,我市据此制定了《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政策保障。

  此《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法》还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用地由行政划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市政府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要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公开招投标 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和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合同。中标单位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80%以上为中小户型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2005年至2007年间,户型设计按80%以上为中小户型,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辅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以满足大多数和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峻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要达到35%以上。房价要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附1: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购买者须具备三项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附2: 人口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面积 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同在一个房证内的户口人数计算(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收入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股息红利;六、其他所得。每户只能购买一套 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对购房者进行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进行审核后,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单位不能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购房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违法者将受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照同地段土地市场价补缴地价款和减免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土地开发权。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每销售1户处2万元罚款。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首席记者 唐榕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元旦节
元旦和弦铃声专题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