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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法官告政府就不称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9:59 东方网

  云南省宣威市法官胡光佳贷款41万元建起的房屋被政府强拆后,将宣威市政府告上法庭。于是,胡光佳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这名连续多年考核为称职的公务员,2003年被确定为不称职。随后,他被调到偏远地方,办案要求也得不到答复。(1月6日中国青年报)

  有关方面认为,“胡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者,应该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带头模范执行政策,做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模范。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形象、人民法院的形象、国家公务员的形象。”

  对于这样的结论,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胡光佳首先是一名公民,而后才是法官。当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场诉讼中,胡光佳并不是法官身份,而是普通公民,这场官司也是“民告官”。不能因为他是法官就剥夺其权利,他状告政府是正当行为。这说明,胡光佳维权意识很强,是一个优秀的公民。

  当然,作为一名法官,有义务顾全大局。但是,私权和公权是有明确界限的,维护公权的理由再充分,也不得侵犯私权。私有财产得到宪法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得到宪法的保护。在去年湖南嘉禾的强制拆迁中,也曾强行规定要公务员完成拆迁任务,不是遭到舆论的强烈谴责吗?因为法官告了政府,就判其不称职,这样一来,其他法官遇到类似情况时,谁还有胆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是明摆着剥夺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吗?

  因为维护自己权益,法官就因此不称职,甚至剥夺其审判权,还暴露出法官职业保障的薄弱。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将法官辞退或者给予降职或其他处分,才能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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