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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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10: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 (记者秦晖通讯员赖红英)交了钱参加教育培训后才发现与广告宣传时货不对板、学习后才发现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学习……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在的种种问题,广东省教育厅昨日出台《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若出现以上情况,学生可要求全额退费。 根据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1.筹办期招生的;2.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3.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4.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5.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6.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7.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8.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9.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10.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