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电梯迟到影响酒店开业 房开商状告电梯商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14:07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签订电梯买卖合同后,电梯供应商未履行其承诺,没有将房开商所购电梯全部交付。调解未果,房开商一纸诉状将电梯商告上法庭。近日,贵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电梯商违约,赔偿违约金4.464万元;并将合同履行完毕。

  原告贵阳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1月与被告许继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订货合同,准备将所购电梯投入到即将开业的酒店使用。合同约定,合同在原告11月8日支付8万元预付款时生效,许继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将房开商所购电梯全部交付。但至今被告未能将货物全部交付。为此,兴源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电梯公司,希望早日将合同履行完毕,然而许继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表示歉意和再次承诺后,至2004年6月23日也未能按其承诺完成应尽的合同义务。原告兴源房地产公司认为电梯没有全部交付直接造成酒店不能按期营业,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兴源房地产公司遂诉请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许继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则辩称其在2004年1月7日将第一批货运到了原告工地。按合同约定在货到工地后,原告应支付部分货款,金额为57.4万元,但原告一直未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兴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电梯公司有权不履行后面的合同义务。而且实际上被告也一直在向原告履行义务,在对电梯进行安装调试。

  法院认为:“货到工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到达工地。而直至2004年6月23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全部货物,兴源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不必向被告方支付57.4万元货款。最后法院作出宣判:许继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违约,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赔偿贵阳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464万元;案件受理费2731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作者:项 火昆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元旦节
元旦和弦铃声专题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