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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被辞退公务员开辟权利救济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0:32 红网

  浙江省宁波市新出台的《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三次,降职!连续两年被群众有效投诉三次,辞退!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中。与此同时,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日前也联合发出《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两份文件内容基本相同。这意味着,今后,宁波的公务员和浙江省直机关的公务员都将没有“铁饭碗”可捧了。有专家称,如此严厉的考核在全国也比较罕见。(1月9日《现代金报》)

  尽管专家称宁波对政府公务员的考核如此严厉在全国也比较罕见,但笔者以为,制订出如此严厉的处罚意见,对于从整体上提高政府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以切实做到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都大有好处。同时,这也有利于逐步为我国庞大的公务员队伍消肿、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节省有限的社会资源以更好地造福于民。

  不过,笔者在对这严厉的处罚意见叫好的同时,也不能不指出,该意见通篇都是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行为的处罚规定,而完全没有对于这些可能被辞退的公务员们的权利救济办法,以体现社会正义的最高原则: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从法理上讲,任何一项法律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用,就必须在制订各项罚则的同时,也配套制订出相应的、对被处罚者的合法权利进行合理救济的规定,否则,这项法规的合理性就应该受到质疑,其合理性和公平、正义性也要大打折扣。

  就宁波的公务员辞退意见而言,有关方面不仅应该组建权威性和公正、公平性不受质疑的、对公务员不称职行为的认定、作出处罚和辞退决定的机构,而且对于该意见所列举的公务员不称职的21种行为更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而不致在执行中产生歧义。当然,最主要的还应该为被辞退的公务员开辟权利救济通道,明确规定,在接到被辞退通知后,被辞退人员该以何种方式、有哪几种途径、多长时限能够对辞退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并且,当这些异议和申诉被权威机构驳回后,还是否能够通过最后一道程序——即法律诉讼来伸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毕竟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公民来说,他的所有权利都应该得到国家法律的及时救济。而对于任何一个政府公务员来说,则也应该——来,明明白白;走,清清楚楚。

  从目前正在执行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我们还看不到政府公务员有获得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和通道,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立法缺憾。因此,新出台的《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应该是个很好的契机,能够较好地使这一缺憾得以弥补。(稿源:红网)(作者:李甘林)(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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