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保护各方利益兼顾社会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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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2:16 北京晨报 |
根据《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商务部起草了《拍卖管理办法》,并于1月1日正式实施。对参与拍卖的各方来说,《拍卖管理办法》对他们有什么约束?对整个拍卖市场意味着什么? 日前,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在就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针对目前行业中的问题,《拍卖管理办法》从保护拍卖各方当事人利益,兼顾社会公平的角度,强化了监管。 一是结合落实《行政许可法》,建立监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 二是对恶意降低佣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拍卖法》中仅规定了佣金收取比例的最高限不得超过5%,而实际运作中,由于拍卖来源的有限,很多拍卖企业采取了“零佣金”竞标甚至给委托人回扣等手段,恶意竞争,导致拍卖前期宣传、评估等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了拍卖的效果,最终损失的仍然是委托人,公物拍卖更多的是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了“禁止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是兼顾了社会公平。要求省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拍卖公告媒体,以保证拍卖的公开、公正、公平。规定了拍卖企业、委托人应当说明其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否则免责声明无效,因未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等内容,加强了对竞买人利益的保护。晨报记者马多思/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