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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定工资≠随便扣工资(职工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5:20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企业打工,签合同时约定每月工资为1200元,但实际每月只能领到900元,因为老板每月还要强行扣除职工的“产品质量保证金”、“职工困难互助金”、“入厂风险抵押金”等共300元。我向老板讨说法,但老板说,企业向来都是这个制度,而且企业有自主用人权和自主确定工资的权力。请问老板的话有没有道理?

  山东 张可欣张可欣同志:

  我们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此外,1994年,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至于强行收取产品质量保证金、职工困难互助金等,也属于乱立名目、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因此,你所在企业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自主确定工资不等于可以随便克扣职工工资,你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

  ———编者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0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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