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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接吻被退学 起诉学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9:10 南方都市报

  教室接吻被退学 起诉学校被驳回

  当事大学生还未决定是否上诉

  本报讯据《重庆时报》报道2004年12月6日在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裁定书,于今年1月4日送达原告方两名大学生的代理律师手中。武侯区法院最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

  2004年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作出裁定,因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1月4日,裁定书送达为两名大学生代理此案的律师陈乾波手中。

  对于此次判决,原告方代理律师陈乾波说:“《教育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但现在很多人的权利已经被侵害了,像这两名被勒令退学的大学生就是受害者。但更可悲的是,法院以‘该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将他们的起诉驳回,这意味着当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面临上诉无门的窘境,这样的问题与情况不解决的话,以后将有更多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家谭向北认为,成都武侯区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误。原告起诉是包含在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之内的,法院不应该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虽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权利,那么学校就是一个行政实体,司法单位在处理学校作为被告的案子时,应该把学校纳入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内。

  当事大学生刘力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他对法院的裁定很无奈:“我们走到这一步(告学校)本就万般无奈,但法院的这个裁定结果却让我们更加无奈。”对于是否继续上诉,刘表示:“正在考虑之中,还没有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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