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吻”和“求学”咋就不可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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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9:58 中国新闻网 |
备受关注的“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裁定书于1月4日传达到了原告方两名当事大学生的代理人手中。武侯区法院最后裁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因此驳回起诉,诉讼费共200元由原告负担。(《中国青年报》1月8日) 法院是最后一个可以论法讲理的地方,遗憾的是法院却以“该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将他们的起诉驳回,那么还有谁能保护他们呢?这意味着当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面临上诉无门的窘境。 学校为更好地管理学生制定若干条例规定,这些都无可厚非,但它应是有限的。大学生在教室内亲热合适与否值得商榷,但学校以“不文明”做垫背的“偷拍”本身就没有侵犯隐私的嫌疑吗?而以此为证将接吻定性为“不文明”并进而扫地出门就无懈可击吗?大学生是成年人,就应当被当作成人来对待,应给予基本的自由。在感情方面,学校最多只能是教育引导,而不是强制要求。 法治时代,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也要有法可依,而不是校方一厢情愿式的任意妄为。在教室内接吻虽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不吻合,但作为新时期的校园新现象,教书育人的学校应给予客观、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简单地横加指责甚至上纲上线加以禁止。 事实上,“法不禁止即自由”,只要学生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也没有对他人造成重大影响就不应当加以严格禁止。学校有处罚学生的权力,但是权力要有边界而不能与法律冲突。退一步讲,校规也要体现人文关怀,规范学生行为的规章制度最起码要得到大多数学生的认同才有可能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而法院驳回上诉同样是值得探讨,有法学专家就认为法院裁定有误:虽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但《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权利,那么学校就是一个行政实体,司法单位在处理学校作为被告的案子时,应该把学校纳入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内。 显然,该诉讼是包含在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之内的,法院不应该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相信人间自有公道,也希望当事人“将上诉进行到底”,因为这已不单单是“接吻权”的问题,更涉及到“自由权”的实现与否!(稿源:红网;作者:郭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