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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 售出认定不合格商品将被追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07 新华网

  省工商局方面正着手制订辽宁省范围内的监测计划,省消协在适当的时候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示

  重点监测5类商品,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凡是由包括国家、省、市等各级工商部门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商家都要负责追回。

  《办法》点击——

  3类场所五类商品重点监测

  根据该办法,工商执法部门可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及商品物流服务场所进行监测,重点监测5类商品,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业内说法——

  监测的目的是指导消费

  辽宁省工商局的有关人士表示,这个《办法》的最终目的是要执法部门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在适当的时候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

  省消协的有关人士也表示,2005年,省消协根据投诉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而这个《办法》的出台将依据更多的实际监测结果,发布的消费提示将更有针对性。

  工作进展——

  监测计划正在制订中

  据了解,省工商局方面正着手制订辽宁省范围内的监测计划,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省内各级工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或者通报的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对监测中反映出具有普遍性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监测结果,解决质量问题。(刘浏)(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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