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丢失可退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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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14 北京日报 |
本报讯 (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丢失可以办理车船使用税的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不再拥有和使用该车辆,因此,对于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应当予以退税。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另外,如果丢失的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网络编辑: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