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财物给报酬对谁都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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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捡到别人的东西并不能因此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如果拾到遗失物而拒不返还,一般会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失主可以要求其归还。特殊情况下,把别人的遗忘物比如“打的”时落在车里的钱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虽然不是“捡到的就是自己的”,但拾金可要求报酬,理由有二。其一,失主存在疏忽的过错,而拾得人归还财物却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这就需要补偿。其二,东西都已经丢了,此时过分强调失主的物权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丢失的是证件、文件等物品,这些东西对于失主很重要,对于拾得人却用处不大,如果物归原主然后给予一定的酬金,将实现“双赢”。 《物权法》草案规定拾得人有报酬权,会不会导致报酬权的滥用?笔者认为不必担心。以往因为怕在报酬上发生纠纷,拾得人更可能将拾得物中的金钱据为己有而将证件、文件等丢弃,有了请酬权,归还证件、文件的积极性会因而增加。 不管是否规定了报酬权,向失主要“好处费”的事情都会发生,一般也不会构成犯罪(特殊情况下也会构成犯罪,比如捡到某名人的日记,要挟他给钱否则将其公开,就涉嫌敲诈勒索罪)。《物权法》草案规定了3%至20%的比例,将有利于减少这方面的纷争。如果因漫天要价发生纠纷,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对遗失物进行估价。(黄楚慧)(来源:广州日报) |